虛擬貨幣"炒幣"行為的法律分析
2019-8-8 22:33
來源:
zhonglvlvshi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公司法律,股權架構,行政法務等。西南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學碩士,中國國際經貿法學會會員,曾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訴訟專員,具有英語專業八級資格、劍橋商務英語BEC VANTAGE資格。為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工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京金盛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晨光集團有限公司、火幣全球集團(Huobi Global Limited)、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商務局等大型企業和政府單位提供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
導讀:2019年7月,臉書發布數字貨幣libra,其構建的以美元為支撐的數字貨幣據稱將挑戰各國主權貨幣。區塊鏈、虛擬貨幣背后是否隱藏法律風險?且聽律師專業分析。比特幣等基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加密虛擬貨幣具有其客觀價值,可以作為民法概念上的物品予以保護,但是其一旦進入社會流通領域便具有了社會屬性,持有人應當遵守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服從國家機關的依法管理,一旦違反國家機關的管制和規定,便形成了非法利益。
2018年4月2日,原告金某對被告北京貨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訴訟。金某通過被告網站的導航,在海外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注冊交易賬號,但由于交易系統故障原因,導致其無法正常交易,損失98146枚USDT(泰達幣,區塊鏈虛擬貨幣的一種),根據1USDT=6.5RMB人民幣的匯率,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損失637954.13元。本案一審、二審裁定認為,原告主張的虛擬貨幣交易損失,并非從事合法交易行為產生的合法權益損失,因此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百一十九條保護的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利益,非法利益不受保護,因此裁定駁回起訴。虛擬貨幣本身作為一種虛擬物品,具有物的屬性,物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概念,虛擬物品可以具備相應有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這與民法概念中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并不沖突。所以,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各主管部門文件也并未禁止公民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也沒有禁止虛擬貨幣在公民小范圍內的合法流轉。也即,假如筆者向某一特定朋友以談妥的價格出售持有的虛擬貨幣,雙方私下自行交易是不違法的。而且,虛擬貨幣沒有官方的統一交易平臺,沒有明確的估價機制。筆者翻閱之前的案例,曾有法院因為無法估價,判決侵權方返還損害方若干虛擬貨幣的判決,現有的司法判決也傾向將其認定為一種特殊的有價值物品。根據政治經濟學的一般概念,貨幣應當價值、流通、儲藏、支付基本屬性。虛擬貨幣一旦作為貨幣、特種商品或者有價證券進入市場,就具備了成為貨幣的流通屬性,必然與一般的商品加以區分。參考股票、期貨等特殊商品,一旦要進入公共流通渠道,必須遵守國家的公共秩序,必須納入國家職能機關的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門于2017年9月4日聯合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文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買賣所謂的虛擬貨幣。從該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國內的相關職能部門是禁止賦予虛擬貨幣公開流通屬性的。炒幣行為,其實是變相賦予了虛擬貨幣的流通屬性,虛擬貨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也不受任何一個單位總管,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所以,國家一再要求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但這種交易應當是小范圍私法主體間的交易行為。一旦民眾通過公開平臺面對不特定社會公眾交易或者炒作,這種模式已經突破了私法自治的范疇,已經涉及到了國家金融管理的公共層面,目前而言違反的是公序良俗,具體而言,違反的是國家金融、經濟管理秩序。從目前國內的實際情況來看,自2017年9月1日國家七部委聯合發文以來,國內曾經諸多的公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都已經銷聲匿跡,目前并無公開合法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否則平臺所有人將遭到七部委的聯合打擊和處罰。虛擬貨幣持有者目前可以通過某些特定的程序和軟件,或者通過代理的形式,在海外平臺進行交易。在國外某些地區,虛擬貨幣的交易是公開的,完全放開的,并不違法。但一旦通過海外平臺交易,那么炒幣者的權益就不再受到中國內國法的保護,只能老老實實地接受注冊地或者交易地的外國法管轄,這也是目前投資者炒幣行為的最大風險所在。本案中的原告,即是在被告的網站咨詢信息后,最終登陸到海外平臺企業,在海外網站完成注冊并交易。所以,在當前國內虛擬貨幣的政策和法律環境下,炒幣者無法通過合法的平臺,合法地炒幣,其因為炒幣產生的所謂損失,法院很有可能定性為違法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綜上所述,2019年7月份,FACEBOOK公司已經正式全球發布了LIBRA虛擬貨幣,而且從中可以看到美國政府支持的身影,下一階段虛擬貨幣領域的金融戰可能更為復雜,虛擬貨幣的研究和應用,是大勢所趨,針對該領域的監管和法律研究并不豐富,亟待進一步完善。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