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賀州市女子謝祝英加入“MBI”傳銷組織,以網絡上注冊購買“MBI”虛擬貨幣,發展會員為幌子的方式發展下線,共吸收傳銷資金約500萬元。一審期間,謝祝英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賀州市八步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原判認定,謝祝英于2014年12月份在賴某、陳某(兩人另案處理)的推薦下在互聯網上參與一個叫“MBI”的傳銷組織,陳某為謝祝英的直接上線。該傳銷模式是以網絡上注冊購買“MBI”虛擬貨幣,發展會員為幌子的新型傳銷模式,并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至今該傳銷組織在賀州共發展了眾多會員,涉及資金大。
該傳銷體系新人加入必須要申購價值700元至3500元人民幣不等的“M幣”,“M幣”為虛擬貨幣沒有實質新產品。該傳銷組織每個賬號只能發展兩個直接下線,分為左右兩區,每個人都可能擁有多個賬號,新人會員獲得資格后接著又會發展各自的下線,以此類推,該組織呈金字塔形式發展。
該傳銷組織主要通過兩種形式獲利,即靜態增值和動態增值。
靜態增值是指會員投資之后等賬戶內的“M幣”單價升值再轉賣出去,靜態增值投資時間相對較久,而且靜態增值中的“M幣”的單價只跟所有投資者投資金額的擴大來增值,投資的人越少增值速度越慢。
動態增值是通過發展下線,吸引更多的人員加入,投資金融越大,“M幣”升值越快,推薦人也能夠得到相應的獎金,分別有“直推獎”、“對碰獎”、“領導獎”三種獎勵。
謝祝英在參加該傳銷組織后,總共注冊了13個賬號,謝祝英通過拉人頭等方式在賀州市發展了謝某、黃某等人為下線,在柳州市發展了嚴某、李某、唐某等人為下線。
謝祝英在該傳銷組織中吸收資金約500萬元,非法獲利若干。同時謝祝英在賴某和陳某的指揮下利用QQ群“心存善念,天定佑之”進行MBI培訓。
原判認為,被告人謝祝英的行為確已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謝祝英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
另查明,謝祝英的家屬退出部分贓款給傳銷組織下線人員莫某等六人共計38.56萬元,并取得等六人的諒解。
1月29日,賀州市八步區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賀州市八步區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的意見,提出抗訴。
5月9日,賀州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過審理后,賀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綜合考慮謝祝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地位、自愿認罪及取得被害人諒解、向被害人退賠部分財物等情節,給予減輕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于抗訴機關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的抗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審判程序合法。
7月16日,賀州市中級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八步區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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