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資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確的定義,這也就造成了投資者在權益受到侵害之后出現的求助無門的現象;此外,在處理區塊鏈資產被盜案件時,不同的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罪名認定,這也證明了,無論最后如何判定,盜取區塊鏈資產是可以構成犯罪的。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指出,起初涉數字幣案件多被法律評價為侵財案件,而近年來形勢出現了變化。盡管在2013年,
比特幣認定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隨著司法機關對
區塊鏈技術和
數字貨幣的深入了解,比特幣、
以太坊及其他數字幣在出現安全事件后,刑法對其態度由保護“財產權”走向關注“數據權”。
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鐘鳴從律師的角度為區塊鏈資產安全提出了三點建議。首先,投資人本身不應存在暴富心理,這樣就能形成自我判斷力;第二,數字貨幣白皮書最好經過權威人士或機構的審查,確保其資質;第三,數字貨幣應該從一種波動性資產階段進入到與實體經濟結合的階段,這樣才能確保其穩定性及可靠性。
中倫律師事務所譚天律師則更多的是從監管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目前對區塊鏈和數字資產的監管存在滯后性,區塊鏈行業可以選擇成立協會或者
聯盟來進行自我監管,規范行業內部的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將一些較為成熟的建議提供給監管機構,為監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這就有利于區塊鏈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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