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作品著作權登記而言,作品著作權登記遵循自愿原則,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權利人主張著作權保護的重要依據;就關于作品名稱的商標法保護問題來說,根據商標法規定,作品名稱要獲得商標法保護,應申請注冊商標。希望權利人有這種主動性、前瞻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個人提供三條建議供參考:
一是主動就作品名稱申請注冊商標。
二是還沒有申請注冊商標,在作品名稱具有一定知名度時,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獲得保護。
三是對于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注冊,可依據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或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問題,我作三方面說明:
一是著作權的權利類型。進一步完善符合權利性質和市場特點的著作權權利體系,應作為著作權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建議優先考慮規定“向公眾傳播權”。具體可采取兩種模式:將既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這三種傳播性權利均納入“向公眾傳播權”范圍;或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均納入“向公眾傳播權”范圍,表演權單獨保留。其次,如不增設“向公眾傳播權”,應進一步明確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對此也提出兩個方案:其一是保留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現有規定,擴充廣播權內容,將實時傳播納入廣播權。其二是保留廣播權范圍不變,將信息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統一由信息網絡傳播權來規范和統領。
二是“作品”。著作權法應對作品一般構成要件作出概括性規定:“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智力成果。”
三是時間戳、區塊鏈問題。對于時間戳、區塊鏈等新技術在證據規則中的應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開展調研,將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總結各地法院審判實踐經驗和調研成果,探索作出規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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