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POW共識機制的項目而言
以
比特幣為例,對于使用POW共識機制的項目而言,因為它有很強的去中心化屬性,沒有具體的負責人、無法關閉而且也難以修改,所以可能無法從貨幣的供給端加以限制,我們可以從使用端、需求端加以限制。
也就是說,我們可能無法阻止比特幣的發行,但是我們可以從使用端著手。比如說對稅收而言,我們可以要求所有接受比特幣支付的商家,如期上報所比特幣的收支記錄,或者干脆就由央行的某種數字軟件,自動統計,自動繳稅;比如從客戶信息角度,在現實商業當中,出于商業安全的角度考慮,一般都要求系統知道買賣雙方的信息,雖然比特幣本身是基于公私鑰密碼對,但是當你購買服務時,比如你買衣服時,你是在淘寶網站上購買,淘寶上有你的個人數據,也有你的快遞信息,所以信息是能夠核實的。
簡單來說,就是轉變思路,雖然我們無法監管比特幣,但是我們可以監管使用比特幣的人和商家。
2、對POS共識機制的項目而言
POS共識機制本身有著很多的優勢,它環保、高效、轉賬時間快,手續費低等等,而且它與當前傳統
金融里的股權模式最為接近,大眾理解起來沒有壓力;傳統的股權本質上就是一種POS,所以傳統的對于金融領域的很多監管法規是可以直接適用的。
當然也有不一樣的地方,比如股權的對象是股票,POS的對象是通證,而股票與通證之間有很大的區別,背后的權益完全不一樣,這一塊我們在后續通證經濟里來討論。另一處不同在于,背后的持有者不一樣,以中國為例,A股股票的持有者大多都是中國人,而
token的持有者遍布全世界。
3、對DPOS共識機制的項目而言
相對于POW和POS而言,DPOS可能是中心化程度最高的,也是監管難度最低的了。
比如說之前國家出臺的《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旨在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和促進
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規避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風險,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這個規定出臺之后,相關的區塊鏈公司和從業者紛紛主動備案,其中備案最多的是參與DPOS運營的節點,為什么他們最積極呢?因為它們是一個個的實體公司,沒有任何去中心化的特性“護體”,隨時處于國家的監管之下,所以只能按照國家的規定行動。
對DPOS制度的監管可以借鑒《公司法》當中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說EOS的這21個節點就相當于21個合伙人,有些項目可能還分為常駐節點和流動節點,那么就可以分別類比合伙人制度當中的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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