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自:小多金服
證券法第五次修訂從2015年開始啟動,到2019年4月26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經歷了股市異常波動,注冊制,存托憑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共239條,比原文少一條,有修改的條文共160條,占比約67%。
本次證券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章-證券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內容變化很大,主要變化內容如下:
1、取消證監會和有關部門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批準要求,修訂新增對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規范的要求。
刪除原證券法第169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修訂證券法新增第170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從事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新增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限制性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修訂證券法新增第17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一)最近三年因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其有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
(二)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采取不受理或者審核其出具的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或者限制業務的監管措施,尚在執行期的;
(三)從業人員少于規定人數的;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3、修訂證券法新增第225條: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沒收業務收入,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本次證券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與原文的對比,附上簡要的修訂要點說明,我們一起來學習。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第七章 證券交易場所



第八章 證券公司






第九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十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十一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二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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