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在其官方公眾號上通報了此前被立案偵查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網絡詐騙案—“英雄鏈”的相關進展。
文中提到,“英雄鏈”是一起以虛擬數字貨幣為幌子的網絡詐騙案,涉案金額達3億余元。目前,21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到案15人,其中9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通報中還提到,2018年12月,珠暉公安分局接到多個報案人舉報,稱被“英雄鏈”(HEC)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項目詐騙,被詐騙金額從數十萬元到幾百萬元不等。2018年12月29日,珠暉公安分局正式對該案立案偵查。

目前,公安部門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扣押涉案電腦2臺、手機16部,扣押、凍結涉案資金2000余萬元。經初步查明,“英雄鏈”(HEC)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網絡詐騙案的受害人達數百人,涉案資金達3億余元,非法獲利上億元。
警方稱,“英雄鏈”(HEC)相關負責人白某輝,在境外、內地分別注冊一家公司,而公司實際辦公點在北京。同時,該公司以博彩業為噱頭的區塊鏈虛擬數字貨幣項目,發行虛擬數字貨幣英雄幣HEC,引誘大量數字貨幣持有人前來“投資”。短短2個月時間,該項目方共募集到近4萬個以太坊(國際上承認的數字貨幣,按當時市價可兌換約3億余元人民幣),其將募集到的以太坊大部分以分紅方式發放給了團隊工作人員及各級代投。

財經網認為,此案例在加密貨幣領域具有共通性。例如,2013年12月,央行聯合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認定其為虛擬商品,個人持有者擁有相關權益。但截至目前,無論是央行等監管機構,還是相關司法機關并沒有公開對以太坊等其它加密貨幣給予司法認定。
對此,中國銀行(3.890, -0.02, -0.51%)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向財經網表示,從歷史發展來看,國內監管和司法開始對像比特幣或以太坊這樣的虛擬幣轉變態度,開始被認為是一種虛擬商品。
“在刑法上這種幣被稱為財物,只有它被稱為刑法上的財物的時候,才有可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要保護對象來處理或保護。”
某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也提到,司法實踐中,以太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合法持有的以太坊也受到法律保護。以太坊財產性質的認定在國內環境下已基本沒有爭議。

“現在只有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少數虛擬幣是這樣被定義的,其它幣種如果構成犯罪會被認定為侵犯計算機相應的一些罪名。這些幣它的市場認可度低,應用的范圍也比較窄。”肖颯強調道。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多家媒體報道稱,“英雄鏈”曾上過一家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線之后代幣價格一路走低。
實際判例來看,司法上對于交易所的定性主要還是涉及刑法225條非法經營罪。中國明確提出ICO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交易所的責任就是將一些代幣進行炒作和交易。目前已經有了先例,所以相關平臺應該注意風險。”肖颯稱。
在談到很多區塊鏈項目存在境外、內地分別注冊一家公司,而公司實際辦公點在國內的法律問題時。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涉互聯網犯罪的管轄連接點非常多,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等。有一個連接點對上就可以管轄。
肖颯也表示認同,他認為,如果項目方在國內和國外都會有相應的實體,但是把主要經營的場所放還是放在國內的話,其實刑事風險并不會減少。所以,以為在海外做一個架構,就能躲避法律風險,實際上屬于掩耳盜鈴的做法。
來源: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