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浙江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結合浙江實際情況,于近日出臺《關于加強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以下16條規范:
1.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2.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3.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終止服務的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4.已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5.在國家和省、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6.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7.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相關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8.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9.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10.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11.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12.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積極整改,整改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13.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并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4.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并將備份保存六個月以上,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15.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16.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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